五级工伤是否有伤残津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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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某于2014年4月20日进入被告人处从事轧机副手工作。2014年6月15日,原告在生产车间整理钢带的过程中,不慎被钢带压伤双下肢。随后告人送至当地市中医院救治,经医生诊断为:1、创伤性失血性休克,2、双下肢压榨伤并多发骨折,3、左下肢神经血管损伤。2014年7月23日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告人为工伤,2014年6月17日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为五级,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,公司事故发生后为夏某补缴社保。
事故发生后,公司为夏某支付了医疗费,工资4000元,伙食费2723元,
事故发生后,公司为夏某支付了医疗费,工资4000元,伙食费2723元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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